《深圳建筑玻璃幕墻反射光影響評價標準》向社會征求意見 玻璃幕墻對駕駛員不應造成連續(xù)有害反射光
2024-08-22 10:29
來源: 深圳特區(qū)報

《深圳建筑玻璃幕墻反射光影響評價標準》向社會征求意見 玻璃幕墻對駕駛員不應造成連續(xù)有害反射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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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聞網2024年8月22日訊(深圳特區(qū)報記者 竇延文)為提高深圳光環(huán)境質量,加強玻璃幕墻反射光管理,市住房建設局組織編制《建筑玻璃幕墻反射光影響評價標準(征求意見稿)》(簡稱《標準》),于近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標準》將填補深圳建筑玻璃幕墻光污染標準規(guī)范領域的空白,為后續(xù)建筑玻璃幕墻光環(huán)境有關政策編制、技術推廣及市場實施提供有力支撐。

根據(jù)《標準》,建筑物設置玻璃幕墻時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在居住建筑、醫(yī)院、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區(qū)域以及主干道路口、交通流量大的區(qū)域設置玻璃幕墻時,應進行玻璃幕墻反射光影響分析; 長時間工作或停留的場所,玻璃幕墻反射光在其窗臺面上的連續(xù)滯留時間不應超過30分鐘; 在駕駛員前進方向垂直角20°、水平角±30°、行車距離100米內,玻璃幕墻對機動車駕駛員不應造成連續(xù)有害反射光。

建筑玻璃幕墻反射光影響評價的敏感目標應分為敏感建筑和道路干線。敏感建筑應包括居住建筑、醫(yī)院、中小學校、幼兒園、養(yǎng)老院及兒童福利院;道路干線應包括主干道、次干道及交通流量大的道路。在建筑玻璃幕墻反射光影響評價范圍內存在敏感目標的建設項目應進行建筑玻璃幕墻反射光影響評價,并應在施工圖設計階段編制《建筑玻璃幕墻反射光影響評價報告書》。

此外,幕墻玻璃產品應提供可見光透射比、可見光反射比、太陽光直接透射比、太陽能總透射比、遮陽系數(shù)、光熱比及顏色透射指數(shù)的型式檢驗報告。對紫外線有特殊要求場所使用的幕墻玻璃產品應提供紫外線透射比的型式檢驗報告。

[編輯:鄭曉鵬]